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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技術(shù)文章 |
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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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1992〕650號
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xué)研究院會(huì )同有關(guān)單位修訂的《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已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會(huì )審現批準《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TJ34-79同時(shí)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筑科學(xué)研究院負責出版發(fā)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字串6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訂說(shuō)明
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xué)研究院會(huì )同有關(guān)單位共同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guò)程中編制組進(jìn)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學(xué)試驗認真總結了我國近10年來(lái)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和使用經(jīng)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guān)單位的意見(jiàn)最后由建設部會(huì )同有關(guān)部門(mén)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八章和七個(gè)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修改了照度標準值、維護系數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燈具及其附屬裝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lèi)、照明供電,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顏色特性、照明節能等有關(guān)規定。
在執行本標準過(guò)程中如果發(fā)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jiàn)和有關(guān)資料寄送中國建筑科學(xué)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郵編:10044地址:北京市車(chē)公莊大街19號)《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管理組以供今后修訂時(shí)參考。
建設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guān)的技術(shù)經(jīng)濟政策有利于保護視力、提高產(chǎn)品質(zhì)量和勞動(dòng)生產(chǎn)率做到節約能源、技術(shù)先進(jìn)、經(jīng)濟合理、使用安全、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yè)企業(yè)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不適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礦井、無(wú)窗廠(chǎng)房等。
第1.0.3條 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guān)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lèi)
第2.0.1條 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字串2
一、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shí)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時(shí)可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三、對于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chǎng)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個(gè)工作場(chǎng)所內不應只裝設局部照明。
第2.0.2條 照明種類(lèi)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和障礙照明。其中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適用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dòng)繼續進(jìn)行的場(chǎng)所應裝設備用照明;
二、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表面粗糙度儀對需要確保處于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chǎng)所應裝設安全照明;
三、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對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裝設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衛照明應根據需要在警衛范圍內裝設;
六、障礙照明的裝設應嚴格執行所在地區航空或交通部門(mén)的有關(guān)規定。
第三章 照度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工業(yè)企業(y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條 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chǎn)場(chǎng)所作業(yè)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條 作業(yè)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chǎng)所和視覺(jué)作業(yè)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采用照度范圍的中間值。
第3.1.4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shí)作業(yè)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高值:
字串4
一、Ⅰ~V等的視覺(jué)作業(yè)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時(shí);
二、連續長(cháng)時(shí)間緊張的視覺(jué)作業(yè)對視覺(jué)器官有不良影響時(shí);
三、識別對象在活動(dòng)面上識別時(shí)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shí);
四、視覺(jué)作業(yè)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shí);
五、識別對象反射比小時(shí);
六、當作業(yè)精度要求較高且產(chǎn)生差錯會(huì )造成很大損失時(shí)。
第3.1.5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shí)作業(yè)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低值:
一、進(jìn)行臨時(shí)性工作時(shí);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wú)關(guān)緊要時(shí)。
第二節 照度標準值
第3.2.1條 工作場(chǎng)所作業(yè)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表3.2.1 工作場(chǎng)所作業(yè)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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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jué)作業(y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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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
字串6
d(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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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jué)作業(yè)分類(l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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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度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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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范圍(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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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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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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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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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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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精細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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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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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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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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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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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2000
|
3000
|
-
|
-
|
-
|
乙
|
大
|
1000
|
1500
|
2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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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細作業(yè)
|
0.15<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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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甲
|
小
|
750
|
1000
|
15000
|
200
|
300
|
500
|
乙
|
大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精細作業(yè)
|
0.3<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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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甲
|
小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乙
|
大
|
300
|
500
|
750
|
150
|
2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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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精細作業(yè)
|
0.6<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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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甲
|
小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乙
|
大
|
200
|
300
|
500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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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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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作業(yè)
|
1.0<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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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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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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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00
|
3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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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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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粗糙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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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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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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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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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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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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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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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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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糙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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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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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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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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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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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guān)察生產(chǎn)過(gu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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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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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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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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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發(fā)光材料的車(chē)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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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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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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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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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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